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药品、器械、设备物资生产、经销单位规范购销行为协议书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与药品、器械、设备物资生产、经销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销单位)就规范购销行为签定如下协议:

 一、医院加强对生产、经销单位以及销售人员在医院进行产品推介活动的管理和监控。生产、经销单位需要在院内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必须先向医院相关的职能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医院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其开展。

 二、医院与生产、经销单位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招标采购规定,严格执行合同。不购买、不使用、不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器械和设备物资。

 三、医院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生产、经销单位以及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生产、经销单位和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医院的有关规定,不给工作人员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进入医院各医疗科室进行促销活动;未经医院批准,不在院内召开任何形式的产品介绍会或组织推介活动,不在院内张贴、派发涉及产品的宣传资料。

 五、经销单位有义务向相关物资的生产厂家告之本协议的内容,并提醒其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向医院工作人员推销产品。

六、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销单位,医院将予以曝光;停用其相关产品,直至断绝与其经济往来;取消其参加医院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两年。同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七、生产、经销单位以及销售人员如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有索取、收受回扣或其他生产、经销单位以及销售人员有给予回扣的行为,可以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双方对上述条款均无异议,愿意共同遵守。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生产、经销单位

                                                    00四年六月